MAH制度行至第九年,还有哪些难题待解?

2024-08-04 12:49:53 动态 > 每日快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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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制度行至第九年,还有哪些难题待解?】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在鼓励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背景下,MAH制度试行至今已经走过9个年头。

MAH,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提出开展MAH试点工作。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出台后,该制度正式在全国推行。

由于将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进行“解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生产,业内将进行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称为“B证”企业。公开资料显示,自2019年底正式推行MAH制度以来,B证获批数量显著增长,2020年至2023年间,B证年获批数量分别达125张、303张、278张、365张。

随着MAH制度落地实施,“鼓励药物研发创新”“保障药品供应”“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成为概括该制度的关键词,但明确权责关系、分段生产过程中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厘清。

在此背景下,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如何实现全方位升级?第三届MAH合作与创新大会暨浙江省医药产业博览会上,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第一,企业需具备内生动力,要有自己的创造力、人才集聚;第二,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政策进行扶持,包括税收等;第三,资本支持不可缺少;第四,监管部门要营造好的营商环境,做到‘放得活’,也要‘管得住’。”

厘清权责关系

随着全球生物医药进入新的发展周期,特别是在“资本寒冬”未退的当下,医药行业如何迎击眼下面临的挑战,又该如何在内卷的“泡沫”中找到真正的价值回归,成为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作为我国药品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MAH制度对推动药品研发与创新、加快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发展具有十分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荣昌生物首席医学官何如意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MAH制度下,调动了科研人员投身药物研发创新的积极性,为基础研究成果的转化提供了通路。此外,对于生产能力有限的初创企业,该制度在时间和价格上提供更多优势。”

和泽医药创始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倪晟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一方面,该制度让产业下游(销售、生产、原料药)的企业有机会往产业上游(技术、研发)发展,同时在社会资源中整合生产要素,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往集约化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虽然业内在MAH制度上获得持证的权益,然而由于对承担责任主体的认知不够,导致近两年有大量新成立的B证企业,缺乏全产业链的管理能力和产品布局能力,这不仅阻碍了B证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容易出现产品质量、合规等问题。”倪晟补充。

唐民皓向21世纪经济报道解释,“不同于以前制度设计中,各环节由各主体承担责任,《药品管理法》强调从药品研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到上市后的风险监测,MAH在全生命周期中承担主体责任,即‘谁拿了注册证,谁就是第一责任人’。”

“随着实践和研究的进展也发现,如果把这么长的产业链条,从实验室研制到上市后风险监测所出现的问题,都归结到MAH身上,给了MAH过多压力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例如行业所关注的委托生产问题,当没有生产能力的B证企业委托C证(受托生产企业)生产,C证企业在这当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唐民皓指出。

“因此,在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当中,应该合理分配权责管理。例如B证、C证企业并重,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如何更好地配置双方权责,是研究重点。”在唐民皓看来,后续在制度设计当中,一方面,MAH不能放弃其应有的职责,另一方面,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有更多的阐述和归置。

从企业层面上看,委托方在合作中做好监督与问题发现,及时与受托方进行沟通并做好调整也显得十分关键。“质量、价格、时间……均是委托方在寻找合作伙伴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此外,受托方团队的稳定性、沟通情况也是促成合作的重点。”何如意表示。

分段委托呼声高但放开仍受限

现行MAH制度下,业内对于分段生产的讨论、呼声和探索一直未停止。业内普遍认为分段生产是将药品生产全过程分为两个或多个阶段、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场地完成产品生产。

降本增效、缩短生产周期、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运营压力……分段生产的优势显而易见,但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MAH对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把控、跨区域协同监管等也成为分段生产落地的痛点。

“目前MAH制度下,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分段生产,但没有具体实施的政策通道。”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邵蓉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MAH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创新生物药在中国上市后,跨境分段生产的迫切诉求,例如原液在国外,制剂在国内,或原液在境内生产,制剂生产在境外的情况;在响应国家鼓励政策,将原研药品地产化过程中,国内企业关于分段生产的诉求也日益迫切,包括化药、生物药。”

据邵蓉介绍,目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创新药,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为临床急需或者特殊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急需的药品,以及国家药监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这三种情形确需委托不同药品生产企业分段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征求意见稿释放出了最新监管信号,分段生产是可以做的,但要有严格的前提,还需要国家药监局批准。”邵蓉分析,“对分段生产的监管考量,一是基于特殊工艺、设备需要,如ADC产品;二是基于临床需要;三是判断委托受托双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协同性。”

对于评判质量体系一致的要求,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我国医药市场在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监管力度等多种‘不同’的背景下,也在大力推进统一大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强化相关监管主体及能力的同质化,同时严格要求被监管对象按规定执行任务,将这些‘不同’带来的差距减少到最小。但完全达到一致也有难度,在不影响产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其他方面暂可先放一放。”

“我国已有部分省份正在实操层面上探索分段生产,未来预期会有更多省份对一些有特殊需要的、有强烈诉求的分段生产,在通过充分认真评价后进行探索。”邵蓉表示,“如果能够厘清技术性风险(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稳定性、运输、再投料等风险)、管理类风险(受托方和委托方是否按照合同严格执行等),监管者也会放心很多。”

21世纪经济报道注意到,今年3月,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标改革持续打造药品监管领域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在生产环节探索推进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并强调研究制定上海市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质量监管工作方案,对分段生产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邵蓉强调,在MAH制度下,涉及到各类资源的优化、整合,以委托生产为例,委托方和受托方需要有契约精神和签订、履行契约的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管理要求去做,在履约过程中持续合规。双方还需要具备能力去选择适格主体作为合作方,以降低合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保证药品质量。

转载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作者:韩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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